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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門日報 2023-09-23


修改《维护国家安全法》法案

昨日获立法会全票通过

法案自公布翌日生效


“国安法”修订案昨在立法会大会细则性讨论和表决,获全票通过。

立法会大会昨日细则性讨论修改《维护国家安全法》法案,全部条文均获得参与表决的32名议员全票通过,法案将自公布翌日生效。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主席李静仪引介时表示,负责细审法案的一常会认同修法后,能够达到提升该法律为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基础、主干和核心的立法目标,从而全面预防和惩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,有效防范和遏制外来干涉,切实维护国家主权、安全和发展利益,确保澳门社会持续繁荣稳定。


尊重传统保障人权




李静仪概述委员会审议时的关注重点,在平衡打击危害国安犯罪与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方面,政府向委员会表示,法案是基于“尊重传统”和“保障人权”两大原则订定,能够体现保障居民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。两大原则贯穿整部法案,并举例在多个条文有所体现。

今次修法的其中一个目的,是让《维护国家安全法》实现与内地、香港特区相关法律同等的维护水平,以便将来维护国家安全严格执行相同标准。李静仪引述政府称,将按统一标准持续深化与内地、香港特区的国安合作,致力共同维护国家安全。


颠覆分裂趋非暴力



政府去年就修订“国安法”举行多场公开咨询,收集各界意见。

法案建议修改现行分裂国家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,改为可“藉任何非法手段”作出。李静仪引述政府解释,由于有关罪行的犯罪型态已呈现非暴力化趋势,分裂国家和颠覆国家政权毋须诉诸暴力,但其社会危害绝不亚于暴力,故有必要将非暴力手段纳入惩治范围。但强调,非暴力手段必须是违反本澳法律的行为,即具有非法性。

法案建议新增“教唆或支持叛乱”罪名。政府指出,教唆或支持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,本身的不法性已经值得谴责,《刑法典》的一般规定不足以回应其严重程度,因此有必要独立成罪,以应对严峻的新形势及挑战。

 

截取通讯法官审批



法案并建议将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组织、团体或个人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”罪的行为人,修改为不再限于“政治性组织或团体”。李静仪引述政府表示,不论行为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,也不论行为人是澳门居民与否,倘符合所描述的犯罪行为,均适用第五—A条。境外组织、团体或个人参与其中,如符合该条规定同样构成犯罪,须承担法律责任。

法案并引入情报通讯截取的预防性措施,以收集威胁国家安全的预警情报,措施已为当前主要国家和地区采用。李静仪指出,法案建议的情报通讯截取制度在性质、目的、程序以及期间等均与《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》规范的刑事通讯截取存在区别。政府强调,由于情报通讯截取同样需要介入居民的通讯自由和秘密,因此法案建议必须维持由法官审批和监督全过程的传统,以及准用《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》在实施方式、程序、监督和权利保障等的规定,确保措施和所获资料的处理或使用既符合法定目的,也使居民的权利获得保障。

 

限离境设补偿机制



法案建议引入临时限制离境作为预防措施。政府指出,该措施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涉嫌人出入境自由施加的必要、适当和合理的限制,以防止涉嫌人进一步参与可疑活动,防控可识别的国安风险威胁,并促进涉嫌人配合当局调查搜证。由于临时限制离境亦限制人身自由,为了在实现该预防措施的目的的同时,亦保障涉嫌人的基本人权,法案建议透过准用《刑事诉讼法典》的规定,明确规范该措施的程序要求,包括有针对的限制及保障。还建议金钱补偿和损害赔偿机制,以作为在法定情况下请求弥补损失或损害的依据。


秘密定义另法规范



黄少泽率官员列席立法会大会
立法会大会昨日花约30分钟完成全部条文审议,期间仅议员林宇滔提出2条问题,分别关注与境外组织的交流及侵犯国家秘密犯罪的定义。列席的保安司司长黄少泽表示,法案条文完全不影响正常的对外交流,但若利用对外交流的名义实施第五—A条第一款的其中一项或几项罪状,就会构成犯罪。

黄少泽指出,国家秘密的定义将由正在立法会小组会审议的“保守国家秘密法”规范,犯罪惩治与一般刑法基本规则一样。关于职务犯罪,除过失犯罪外,其他全属故意犯罪。若属故意犯罪,一定是知道(资料)属国家秘密才会构成犯罪,反之不知悉则无法成立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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